公告日期 | 105/04/18 18:58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重申兼職相關規定 | ||||||
內容報導 | 主旨:重申兼職相關規定 一、兼任行政職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一)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專任教師—適用「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一)第3條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1.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4.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5.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6.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二)第4條 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1.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 (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 (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其經學校同意,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 ((1))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 ((2))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 (4)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2.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3.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4.香港或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實施前,已依修正前規定兼任外部董事、外部監察人及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者,得繼續兼任至已報准之任期屆滿止。 (三)第5條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四)第8條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代理教師 (一)兼任行政職代理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二)未兼行政職教師適用「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外兼課、兼職。 |
不同時空的歲月中,會產生不同的感觸。 [112*45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