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05/18 13:58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
內容報導 | 主旨: 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0116158A00_ATTCH1.pdf | ||||||
補充說明 | 若無法閱讀pdf,請安裝PDF閱讀器 |
看別人不順眼時,就要調整自己。 [472*4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