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05/24 12:19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貴校所詢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按日扣除及核發代課教師之特殊教育津貼,是否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停止辦公日一案 | ||||||
內容報導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林盈均 電話:(03)3322101#7581 傳真:03-3318446 電子信箱:cranberry@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桃園區建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 桃教特字第10500365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貴校所詢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按日扣除及核發代課教師之特殊教育津貼,是否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停止辦公日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105年5月9日自小人字第1050003136號函。 二、 查教育部101年8月16日臺人(三)字第1010147685號函示略以:「...特殊教育班教師連續請假在1星期以上,自請假日起按日扣除特殊教育津貼,至恢復上班之前1日止,其每日扣除金額,以當月全月特殊教育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三、 次查教育部101年02月17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2號函示略以:「...茲以本部86年6月4日台(86)參字第86037905號令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及區分,衡諸上開行政院函意旨,其81年4月20日函所稱『代課教師』係指依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爰本部上開81年5月12日、90年11月22日函及歷來函釋涉及代課教師支給特殊教育津貼每月600元規定,應係指『代理教師』支給特殊教育津貼每月600元,至『代課教師』尚不合支給特殊教育津貼。」。 四、 綜上,貴校所詢特教班黃師請假逾1星期以上,依上開說明二規定應扣除該師請假期間特殊教育津貼(包含星期六、日);另支領鐘點費之特殊教育代課教師依上開說明三規定,尚不合支給特殊教育津貼。 五、 副本會知本市各國中小,特殊教育津貼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教育部網站「教育人事法規釋例查詢系統」(http://140.111.1.138)─「待遇」-「特殊教育津貼」查詢。 正本: 桃園市中壢區自立國民小學 副本: 本市各國中小 |
沒有內涵的思想是空的,沒有概念的直覺是盲目的。---康德 [737*4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