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06/07 12:14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重申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相關事宜 | ||||||
內容報導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黃崇瑋 電話:(03)3322101分機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172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桃園區建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43401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 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同規則第17條略以,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 本府為規範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出勤管理作業,前於104年10月30日以府教人字第1040282761號函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該要點第5點規定:「學校對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二次以上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以,學校校長、教師於辦公時間倘非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先辦妥請假手續。 三、 近來本局至所屬學校查勤發現部分學校校長、教師於上班期間不假外出,請各校落實人員勤惰管理並加強所屬人員出勤狀況,爾後查有出勤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嚴懲相關人員。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
天才是百分之一的靈感加上百分之久十久的努力。 [721*4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