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08/30 12:12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 ||||||
內容報導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 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四、 約聘(僱)人員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應予解聘(僱)。 五、 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酒後駕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 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 ||||||
附件-1 | 附表: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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