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09/05 14:37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各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組設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各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組設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一案。 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3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20人以上者,至少2人。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
照顧自己,關心別人,懂得感恩。 [126*4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