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10/07 12:34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9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54054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 查人事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係闡明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原意,並規定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者,發給子女教育補助數額之計算標準。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上開函規定應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有適用。 三、 請各機關學校如於展期期間發給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或未按減額及兼領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自係溢發而屬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所定不得撤銷之情形外,該違法之處分應予撤銷。至撤銷後追繳之範圍,請依人事總處103年9月5日函送之「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辦理。 四、 檢送人事總處原書函影本及「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各1份。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50233569_Attach01.pdf | ||||||
附件-2 | 380070700Y0000000_1050233569_Attach02.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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