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5/10/17 10:42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5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據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按: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所守者道義,所行者忠心。 ---歐陽永叔 [79*45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