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6/01/11 09:45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 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50325904_Attach01.pdf | ||||||
附件-2 | 380070700Y0000000_1050325904_Attach02.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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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淺嘗歡樂可增加生趣,但不羈的放縱便引起無可避免的毀滅─多茲利 。 [648*4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