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6/02/21 13:02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 有關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計算疑義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計算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可請的婚假。」。 三、 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各1份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60012214_Attach0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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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識自己,就是要認識當下的自己,而不是過去的自己,也不是未來理想的自己。 [485*4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