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6/03/03 15:33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二)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交通費用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及加油站,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加油站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 另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不追溯生效。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60043744_Attach03.docx | ||||||
附件-2 | 380070700Y0000000_1060043744_Attach01.pdf | ||||||
附件-3 | 380070700Y0000000_1060043744_Attach02.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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