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6/03/29 08:04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1份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檢送「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1份,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6年3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2632號函辦理。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之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行政院82年8月4日台82人政肆字第30302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原有規定數額支給。 三、 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88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與行政院98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119422號函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自106年4月1日停止適用。 四、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含教授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研究),其主管職務加給仍請依本部99年7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25250號函辦理。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60022590_Attach01.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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