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6/04/05 10:13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副本辦理。 二、依旨揭令釋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不予追究。 三、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懲處案件,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
要尊重兒童,不要急於對他作出或好或壞的評判。---盧梭(法國) [445*4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