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6/05/02 11:04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貴校校長於本市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發展會議提議將現職或聘督校長納入校長考核小組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貴校校長於本市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發展會議提議將現職或聘督校長納入校長考核小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6年4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0661號函及本市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發展會議辦理。 二、 貴校校長於旨揭會議提議將現職或聘督校長納入校長考核小組,案經決議,校長考核小組組織成員涉及中央法規修訂,在未逾中央法規前提下,將邀請學校校長代表列席校長考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合先敘明。 三、 本局為求審慎,前於本(106)年4月7日函詢教育部,得否邀請現職或聘督校長於審查受考核校長相關案件時,代表列席提供諮詢意見。案經該部函復略以,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考核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依上開規定, 校長成績考核小組,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四、 是以,為免爾後因考核小組參與成員不合規定而衍生爭議,本局除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而通知審查事項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外,不列常設校長提供諮詢意見。 五、 檢附國教署原函影本1份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60031207_Attach0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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