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7/01/17 11:23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 | ||||||
內容報導 |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並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調整為14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 ||||||
附件-1 | 380070700Y0000000_1060319128_Attach01.pdf | ||||||
附件-2 | 380070700Y0000000_1060319128_Attach02.doc | ||||||
附件-3 | 380070700Y0000000_1060319128_Attach03.docx | ||||||
附件-4 | 380070700Y0000000_1060319128_Attach04.doc | ||||||
附件-5 | 380070700Y0000000_1060319128_Attach05.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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