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7/05/14 12:24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 ||||||
內容報導 | 主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配合上開哺乳時間之規定,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釋,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 ||||||
附件-1 | 1070514cc.pdf | ||||||
補充說明 | 若無法閱讀pdf,請安裝PDF閱讀器 |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別人即是成就自己。 [305*4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