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7/11/19 09:00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銓敘部函釋聘僱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選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申請發還事宜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釋聘僱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選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申請發還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07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仍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將是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因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爰銓敘部同意從寬認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得於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10年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 ||||||
附件-1 | 1071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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