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8/01/29 13:25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金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俾符規範 | ||||||
內容報導 |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金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俾符規範,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月22日總處組字第1080025968號函辦理。 |
當你能夢的時候就不要放棄夢。 [604*4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