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97/04/10 09:23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蘇莉芳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公保被保險人得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相關規定 | ||||||
內容報導 | 銓敘部有關依8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1條 、第14條 、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 、第37條 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 ,得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相關規定及作業配合辦理事項詳如附件,請參閱。 | ||||||
附件-1 | 47f4e943.pdf | ||||||
附件-2 | 47f4e944.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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