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98/08/26 09:04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陳玉燕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主旨:有關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
內容報導 |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8年7月31日部退一字第098307595 91號函辦理。 二、茲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說明如下: (一)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 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上開規定所稱加保年 資滿1年以上,指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前已參加公保年資 須滿1年(加保年資未連續者,以365日計)以上,或併計 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參加公保年資滿1年;是類公保被保險 人得自加保年資滿1年之翌日起,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又本條被保險人與子女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之認定 ,應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辦理,是被保險人須為生父母或 養父母,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養子女在未中止收養關係前,其生父母不得請領該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二)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 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上開規定之意旨,並不排除 被保險人得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被 保險人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 另名子女等情形,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 (三)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4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 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 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上開規定係指夫妻同為本 保險被保險人者,依法應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並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選擇退保者,得依公保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重新選擇 加保,並一律自98年8月1日生效;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並自符合公保法第17條之1規定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又為維護是類人員權益,務請各機關學校承辦人員確實 於文到2個月內,轉知各當事人辦理重新選擇加保事宜。 (五)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填具公保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請領書(填寫前應詳閱背面請領及發放作業注意事 項),由要保機關學校依規定檢附相關表件,送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 ||||||
附件-1 | 980826-3990.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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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投意合的愛情,是多做多對、少做少對、不做不對;感情變淡以後,則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 [542*4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