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98/08/31 12:41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陳玉燕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子女因特殊身分申領臺中縣教科書補助費者,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 查照。 | ||||||
內容報導 |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8月26日局給字第098006409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行政院於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又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故僅補助上開2項費用,並不包括書籍費、平安保險費等其他項目。三、公教人員子女如依「臺中縣政府補助本縣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生請領教科書費用實施計畫」獲教科書補助費用,因其非屬學雜費之減免,依規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
附件-1 | 98083144600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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