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99/03/10 10:48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陳玉燕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銓敘部令有關補充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5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之1規定 | ||||||
內容報導 |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3月3日部退一字第09931537151號令辦理。 二、已領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老年給付後轉投公教人員保 險(以下簡稱公保),嗣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並僅 改投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未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無法 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須俟其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 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休(依法退職)時」,另檢附權責單位 出具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核付退休金之 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 付。 三、前開銓敘部令發布前業已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自即日起(視 為得請領之日),於5年請求權期間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辦 理。 | ||||||
附件-1 | 990310_1132.pdf | ||||||
補充說明 | 若無法閱讀pdf,請安裝PDF閱讀器 |
悲觀的人雖生猶死;樂觀的人長生不老。 ---拜倫 [567*4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