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4/11/06 15:07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 | ||||||
內容報導 |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6月19日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 | ||||||
附件-1 | 公保法.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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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事大,應惜光陰。無常迅速,時不我得。 ---中峰和尚 [271*4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