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4/11/13 11:01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其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主旨: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其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53832號書函辦理。 二、 行政院於本(104)年7月至9月共計召開5場次之「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研商會議」,案經會議決議,部分法規雖未明文賦予同性伴侶與「配偶」相當之權益,惟同性伴侶尚可能透過預立遺囑或意願書等方式間接獲得保障,爰請主管機關確認主管法規之執行方式並函請所屬各機關遵行。 三、 爰教育部據以函示,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領受撫慰金。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 ||||||
附件-1 | 104.11.13.pdf | ||||||
補充說明 | 若無法閱讀pdf,請安裝PDF閱讀器 |
辦事者皆須精神貫注,心有兩用則不能成。 ---清,胡林翼 [109*4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