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4/12/27 13:37 | 訊息類別 | 一般 | 發佈人 | 邱淑貞 | 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消息摘要 | 有關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 ||||||
內容報導 | 一、依本府104年12月17日桃人考字第1040010666號函轉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 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人的生命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人能夠思考和行動,並且可以令自己的生命有意義。 [194*4738] |